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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和民事糾紛有什么區別?
交通事故和民事糾紛有的區別就是主體以及法律依據,還有就是事實依據。交通事故責任和民事責任兩種不同性質的責任,二者既有區別又有聯系。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一下幾方面:
第一,責任認定的主體不同。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主體是公安交警部門,作出民事責任認定主體是人民法院。
(資料圖)
第二,責任認定的法律依據不同。
第三,責任認定的事實依據不同。交通事故責任是主要強調的是事故發生的過程責任,而不是結果責任。而民事責任雖然也關注事故發生的整個動態過程,但更多強調的是事故發生的靜態結果,更注重結果責任。
第四,責任性質不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由行政部門——公安交警部門作出,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民事責任認定則是由司法機關——人民法院來作出,是一種司法確認行為。
二、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民法典》關于民事責任規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七條??二人以上依法承擔按份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八條??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第一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一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八十一條??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二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百八十四條??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五條??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六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七條??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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