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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斷卡”行動開展以來,采取打擊、整治、懲戒三大措施,打擊開卡、帶隊、收卡、販卡團伙,杜絕銀行卡類犯罪行為的發生。生活中,我們常提倡樂于“助”人,但在法律上,“幫助”這個詞有可能觸及刑律。
法妞網友咨詢:
出售實名銀行卡給他人實施網絡詐騙是否犯罪?
程隆銀律師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額較大的;(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程隆銀律師補充: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被幫助對象實施詐騙犯罪造成嚴重后果,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應予刑罰。
當前,全國電信網絡詐騙形勢嚴峻復雜,非法開辦販賣電話卡、銀行卡是此類犯罪持續高發的重要根源。為更有效打擊網絡詐騙等網絡犯罪行為及其上游犯罪行為,《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這一罪名,即《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程隆銀律師結語:
不要為了蠅頭小利,出售自己的實名手機卡、銀行卡給他人從事網絡犯罪活動,若因此被判處刑罰,實屬不劃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