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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全文】

      律師界 2023-03-29 18:36:53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下稱《侵權責任法》)已經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實施。在《侵權責任法》頒布至實施的半年多時間里,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組織了“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研究”課題組,對《侵權責任法》實施中可能遇到的問題進行了全面研究,提出了司法解釋草案建議稿。這些意見是圍繞著《侵權責任法》具體條文在適用中的疑難問題進行的;同時也結合了最高人民法院原有的有關侵權責任法的司法解釋,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確定其適用的效力;對于《侵權責任法》沒有規定,原來的司法解釋也沒有規定,但司法實踐急需規定的內容,也提出了具體意見。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發布的通知中對《侵權責任法》適用作出的解釋,亦吸收在本建議稿中。做出這樣龐大的司法解釋草案的建議稿,工作量巨大,而課題組的力量有限,因此,難免存在錯誤,期待各界提出批評意見。

      2020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全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侵權責任法保護的民事權利范圍】身體權、名稱權、人身自由權、性自主權、信用權、知情權、配偶權、親權、親屬權、債權,屬于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身、財產權利。


      【資料圖】

      第二條 【憲法規定的人格權】 憲法規定的具有人格權性質的民事權利,可以適用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保護。

      第三條 【侵害身體權】侵害他人身體,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故意或采取違背善良風俗的方式侵害他人身體,沒有造成人身損害但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四條 【侵害債權的責任】債的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明知他人享有債權,故意以引誘、脅迫、散布虛假信息或毀損債務人財產、傷害債務人人身等方式致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債權人的債權不能實現,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債務人明知第三人的侵害債權故意,與第三人共同實施上述行為侵害債權,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與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條 【侵權責任法保護的民事利益范圍】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違背善良風俗,侵害下列民事利益的,應當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身、財產利益:

      (一)法律規定的具體人格權不能保護的其他人格利益;

      (二)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以及遺體或者遺骨等人格利益;

      (三)胎兒的身體、健康等人格利益;

      (四)法律規定的身份權不能保護的其他身份利益;

      (五)法律規定的物權、債權和知識產權不能保護的占有、純粹經濟利益損失等其他財產利益。

      前款規定的死者的人格利益受到損害,由死者的近親屬主張追究侵權責任。胎兒的人格利益受到損害,在其出生后,有權就其受到的損害提出賠償請求;胎兒遭受損害沒有出生或出生時為死體的,該損害視為對其母親的損害;胎兒父母主張身份利益受到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六條 【過錯推定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緩和】依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關于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法律規定”無法獲得保護的被侵權人,且對該侵權行為應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或者無過錯責任原則確定侵權責任的,可以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條 【附帶民事訴訟的精神損害賠償】人民法院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確定刑事被告人的侵權責任,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進行。

      依侵權責任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被侵權人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不能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訴訟請求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請求刑事被告人作為民事被告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第八條 【侵權請求權的優先性】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侵權責任與刑事責任,應當優先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先執行民事判決確定的侵權責任,就剩余財產再執行刑事判決確定的刑事責任。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侵權責任與行政責任,應當先承擔侵權責任的,應當先執行民事判決確定的侵權責任。行政機關已經先執行了行政責任的,在被侵權人起訴的民事判決中,可以將行政機關列為第三人,同時確定侵權責任優先執行,行政機關應當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被侵權人起訴的民事責任被人民法院裁判確定后,也可以另行起訴該行政機關主張行使優先權,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侵權責任請求權不能對抗其他債權。

      第九條 【侵權特別法的效力】

      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規定,且具特別意義的,應當依照該特別規定確定侵權責任。

      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規定,但不具有特別意義的,在適用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時,可以作為確定侵權責任的參考。

      其他法律的規定與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相沖突的,適用本法規定,其他法律的規定不再適用。

      第二章 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

      第一節歸責原則

      第十條 【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

      行為人故意或者過失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七)項和第(八)項所列責任方式的適用,不以行為人有過錯為要件。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和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侵權責任類型,參照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適用法律,不適用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規定。

      第十一條 【行為的違法性】 行為人的行為違反法定義務、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違背善良風俗,應當認定該行為具有違法性。

      第十二條 【過錯】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故意,是指行為人有意致人損害,或者明知其行為會造成損害仍實施加害行為。

      過失,是指行為人由于疏忽或者懈怠而未盡合理注意義務。行為人由于疏忽或者懈怠,未盡到普通人應當盡到的通常的注意義務,為重大過失。

      第十三條 【損害】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確定被侵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應當具備損害的要件。

      受害人因行為人的加害行為以及他人的行為,或者行為人對其管領的物未盡必要注意,而遭受的人身或者財產的不利后果,為損害。

      第十四條 【因果關系】被侵權人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應當證明行為人的加害行為以及他人的行為或者行為人對其管領的物未盡必要注意的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關系。

      法律規定實行因果關系推定的,受害人應當證明因果關系可能存在;行為人不能證明因果關系不存在的,推定因果關系成立。

      兩個以上的原因造成同一個損害結果的,行為人應當按照其行為的原因力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分擔相應的責任份額。

      第十五條 【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范圍】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法律規定”,是指侵權責任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規定應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侵權責任類型,包括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

      其他法律規定應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依照其規定。

      第十六條 【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下列侵權責任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定的無過錯責任原則確定侵權責任:

      (一)第五章規定的產品責任,但該章明確規定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除外;

      (二)第八章規定的環境污染責任;

      (三)第九章規定的高度危險責任;

      (四)第十章規定的飼養動物損害責任,但第八十一條規定除外;

      (五)其他法律規定的工傷事故責任;

      (六)其他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

      第十七條 【無過錯責任情況下加害人有過錯】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能夠證明侵權人對于造成損害具有過錯的,不適用侵權責任法以及其他法律關于賠償責任限額的規定。

      第二節 共同侵權與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 【共同侵權責任的類型】

      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的共同侵權行為,包括主觀的共同侵權行為和客觀的共同侵權行為。

      二人以上基于共同故意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為主觀的共同侵權行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雖無共同故意,但每一個人的行為都針對同一個侵害目標,造成同一損害結果,每一個人的行為都是損害發生的共同原因,且其損害結果無法分割的,為客觀的共同侵權行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九條 【團伙成員】部分團伙成員實施加害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團伙的全體成員承擔連帶責任,但其他團伙成員能夠證明該加害行為與團伙活動無關的除外。

      第二十條 【教唆幫助人的責任份額確定】行為人、教唆人、幫助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責任份額,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和行為的原因力大小,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四條規定確定。被侵權人可以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

      第二十一條 【被教唆、幫助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有過錯的責任】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確定教唆人、幫助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承擔相應責任的,為連帶責任。監護人已盡到監護責任不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教唆人、幫助人應當單獨承擔賠償責任。

      監護人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承擔“相應責任”的范圍,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以及原因力比例確定。

      教唆人、幫助人與監護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可以主張教唆人、幫助人承擔全部責任,教唆人、幫助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后,有權向監護人追償;也可以主張教唆人、幫助人與監護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但不得主張監護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由監護人向教唆人或者幫助人追償。

      第二十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應當由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八條、第九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三條 【共同危險行為的免責】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并造成損害后果,不能確定具體侵害行為人,共同危險行為人之一能夠證明損害后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實際加害人的,由實際加害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四條 【疊加的共同侵權行為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一條規定確定的共同侵權行為,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原則上平均分擔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按照責任大小確定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按份責任】不符合本司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侵權行為,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規定承擔按份責任。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中被侵權人只起訴部分連帶責任人的處理方法】 被侵權人起訴部分連帶責任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其他連帶責任人作為共同被告。被侵權人不同意追加的,應當確定被侵權人起訴的連帶責任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人民法院判決確定的部分連帶責任人不能承擔或者不能全部賠償責任,被侵權人又起訴其他連帶責任人的,應當判決新起訴的連帶責任人承擔人民法院判決已經確定的連帶賠償責任。新起訴的連帶責任人對被侵權人享有合法抗辯事由的,有權對抗被侵權人的主張。

      被侵權人另行起訴其他連帶責任人,請求重新判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 【連帶責任人責任份額的確定方法】確定侵權責任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各自責任大小”,應當根據各連帶責任人的過錯程度和行為的原因力綜合判斷;無法判斷過錯程度或原因力不可分的,平均分擔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節 侵權責任方式與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侵權請求權與物權請求權的關系】侵害物權,權利人既可以依據物權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主張權利,也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依據物權法第三十七條起訴財產損害賠償的,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確定侵權責任,并依照第十九條規定確定賠償責任數額。

      第二十九條 【人身損害賠償的計算】被侵權人可以請求賠償的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括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

      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喪葬費及前款所列各項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的計算,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 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確定。

      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城鎮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按十五年計算,并根據受害人的年齡、收入等因素,適當增加或者減少。

      受害人的被扶養人主張生活費賠償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將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

      第三十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等額賠償金的計算】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除特殊情形外,一般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規定,不考慮受害人年齡、收入等因素,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多人”,為三人以上。

      第三十一條 【侵權請求權人的范圍】侵權請求權人包括人身或財產受到直接損害的受害人,以及生命權受到侵害的死者近親屬和支付受害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

      侵權請求權人還包括生命權受侵害的死者生前依法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但請求賠償的數額須在死亡賠償金范圍之內。

      死者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為侵權請求權人。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其他近親屬為侵權請求權人。

      胎兒受到傷害的,在其出生后為侵權請求權人。胎兒受到損害未出生的,其母或者父和母為侵權請求權人。

      第三十二條 【間接受害人】間接受害人,是指侵權行為造成了直接受害人的人身損害,因而使其人身權益間接受到損害的受害人。

      間接受害人的侵權請求權是獨立的請求權,可以與直接受害人一并提起訴訟,也可以獨立提起侵權訴訟。

      第三十三條 【被侵權人死亡時沒有近親屬的損害賠償責任】被侵權人死亡時沒有近親屬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相關費用。

      有關國家機關或者救助站、村委會等有權主張對沒有近親屬的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追究侵權責任,但所得賠償金應當納入社會福利基金,或者作為村委會的公益金。

      第三十四條 【侵權人死亡時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死亡的,應以其遺產為限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其遺產已經被繼承人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在已經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財產損害賠償的范圍】對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受害人實際損失,包括對現有財產造成的損害以及侵權行為發生時已經預見或者可以預見到的可得利益損失。

      第三十六條 【財產損害賠償的計算】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規定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計算不能保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適用該條規定的其他方式確定財產損害賠償責任。

      “其他方式”,包括以起訴時的市場價格、裁判時的市場價格或者侵權行為發生地的市場價格計算,以及計算財產權利和財產利益損失的計算方法。

      市場價格,按照損失發生時侵權行為地的市場價格確定;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受損害的財產無市場對應價格,可以采用評估等方式計算。

      第三十七條 【侵害財產超過行為人行為時預期的損失的賠償】侵害財產的侵權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遠遠超過其行為的預期,承擔該賠償責任顯失公平,或者會使被侵權人陷入生活困境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其他方式,確定適當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人身利益損害中的財產損失的確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規定的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是指侵害人格權、身份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以及知識產權中的精神利益造成的財產損失。

      第三十九條 【侵權行為禁令】有充分理由相信侵權行為可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在提起訴訟前,可以請求法院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發布臨時禁令,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或消除危險。

      請求侵權行為訴前禁令的被侵權人,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請求侵權行為訴前禁令的被侵權人應當在三個月內起訴,超出該期限的,臨時禁令予以撤銷。

      請求侵權行為禁令錯誤,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十條 【精神損害賠償范圍】受害人因人格權、身份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以請求被侵權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被侵權人因其他人格利益、死者人格利益、胎兒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請求被侵權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滅失或者毀損的,受害人除了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規定請求財產損害賠償外,還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請求人格利益受到損害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嚴重精神損害的界定】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嚴重精神損害:

      (一)受害人因侵權行為造成死亡、殘疾或者重傷的;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等精神型人格權或者身份權受到侵害,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侵害其他人格、身份權益,造成社會不良影響,或者給受害人的生活造成較大影響的;

      (四)因侵權人的行為使受害人遭受醫學上可證明的生理或精神損傷的。

      第四十二條 【名義損害賠償】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雖然沒有造成嚴重精神損害,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確定侵權人承擔名義損害賠償。

      確定名義損害賠償的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數額不應過高。

      第四十三條 【震驚損害】侵權行為致他人遭受嚴重人身損害,與受害人有密切聯系的第三人雖未遭受身體傷害但目擊損害受到驚嚇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可以請求加害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前款規定的密切聯系,是指受害人與第三人之間具有密切的身份關系。

      第四十四條 【公平分擔損失的地位】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公平分擔損失規則,應當在法律、法規或者司法解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適用。

      確定公平分擔損失的實際情況,主要是指雙方當事人的經濟狀況。

      第四十五條 【一次性賠償和定期金賠償】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包括以下情形:

      (一)人民法院判決確定已經發生的損害的賠償,應當一次性賠償;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

      (二)人民法院判決確定將來發生的損害的賠償,可以一次性賠償,也可以以定期金方式賠償。

      前款規定的定期金賠償,其范圍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具費以及其他在判決確定時確定的今后發生的損失應當賠償的項目。

      第四十六條 【墊付責任】侵權責任法規定對行為人的侵權行為承擔墊付責任的,墊付責任人在承擔了侵權責任之后,有權向行為人追償。

      第三章 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

      第四十七條 【過失相抵與歸責原則的關系】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過失相抵,適用于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是否適用過失相抵,應當依照法律的特別規定;法律沒有特別規定,且沒有禁止適用的規定,受害人具有重大過失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關于過失相抵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 【未成年受害人的監護人具有一般過失】侵權人對未成年人實施侵害行為構成侵權責任,未成年受害人的監護人對保護未成年人也有一般過失并為損害發生的原因的,不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但監護人具有重大過失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 【過失相抵的職權主義】人民法院在審理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中,發現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也有過錯的,可以不待當事人主張,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減輕被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損益相抵規則】基于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并受有利益的,其請求的賠償金額應當扣除所受的利益。

      損益相抵的適用,可以不待當事人主張,依人民法院調查事實的結果直接適用。

      第五十一條 【受害人過錯作為免責事由】在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或者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中,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過失是損害發生的全部原因的,可以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免除行為人的責任。

      第五十二條 【第三人原因的不同類型】侵權責任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對第三人原因或者第三人過錯另有規定的,不適用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責任人”,相當于第三人的概念。

      第五十三條 【不可抗力】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行為人主張以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的,不可抗力對于損害的發生應當具有全部原因力。不具有全部原因力的,應當減輕行為人的責任。

      第五十四條 【正當防衛】正當防衛以不法侵害的存在為前提,該不法侵害應當以在客觀上危害他人利益為標準。錯誤的防衛構成過失侵權。

      防衛過程中故意侵害他人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正當防衛人對防衛超過必要限度的部分承擔責任,此限度通常以不法侵害的手段和強度以及防衛權益的性質為依據。

      第五十五條 【緊急避險】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依據公平分擔損失規則在其受益范圍內承擔補償責任。由他人行為引起的緊急避險,由避險造成的損害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賠償責任。

      避險人能夠證明行為人明知對方是緊急避險而進行防衛的,防衛人不能免除責任。

      第五十六條 【職務授權行為】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法律執行公務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執行公務行為超出必要范圍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授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授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授權人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其追償。

      第五十七條 【自助行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在情況緊急,來不及請求政府有關部門干預的情況下,可以對行為人的財產進行扣留,或者對行為人予以適當拘束。對于因此造成對方的損害,不承擔侵權責任,但超出必要范圍的除外。

      第五十八條 【受害人同意】加害人對在受害人同意的范圍內造成的損害免除賠償責任,但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受害人同意可以通過受害人的明示表達,也可以依照社會一般標準從受害人的先行為中推斷。

      受害人同意的范圍可以通過受害人的明示確定,也可以依照社會一般標準或者習慣,以受害人先行為所可能遭受的通常危險為限。

      第五十九條【意外事件】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加害人可以主張意外事件而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對受害人的損害,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引起意外事件的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十條 【自甘風險】受害人明知活動存在危險而自愿參加,對于損害的發生,不得請求他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活動的組織者有過錯的,不在此限。

      危險的范圍,以受害人先行為所可能遭受的通常危險為限。自甘風險的內容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道德的,不得免除行為人的侵權責任。

      參加或者觀賞具有危險性的體育活動,視為自愿承擔損害后果,適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但行為人違反體育運動或者管理規則,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害除外。

      第四章 關于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第一節監護人責任

      第六十一條 【被監護人的范圍】因生理或精神原因無法獨立行使民事權利的老年人、植物人、連體人、智障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視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行為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準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第六十二條 【監護人不明的責任確定】 監護人不明確的,由順序在前的有監護能力的監護人承擔替代責任。

      第六十三條 【夫妻離婚后的監護責任】夫妻離婚后,其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造成損害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該方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由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分擔部分侵權責任。

      第六十四條 【委托監護的責任】 監護人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受委托人有過錯的,監護人可以在承擔侵權責任后,向受委托人追償。

      第六十五條 【被監護人死亡的賠償責任】 被監護人死亡的,不影響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被監護人死亡時有財產的,先從本人遺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六十六條 【親友、單位作為監護人的責任】監護人的順序,依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確定。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友或單位作為監護人的,被監護人的財產不足以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的,應當依照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依照監護協議確定的監護人,無論是否為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均應承擔監護責任。

      第二節 暫時喪失心智損害責任

      第六十七條 【病理性醉酒損害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醉酒”,不包括病理性醉酒。但行為人知道自己屬于病理性醉酒仍然飲酒,醉酒導致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節用人者責任

      第六十八條 【用人單位的范圍】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合伙組織、個體經濟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

      第六十九條 【用人者的追償權】用人單位、接受勞務派遣單位和接受勞務一方在承擔了賠償責任后,對在執行工作任務或者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中有過錯的工作人員或者提供勞務一方,有權進行追償。

      第七十條 【因執行工作任務和因勞務的解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因執行工作任務”和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因勞務”,是指執行職務。

      執行職務應當以用人者的授權或者明確指示為限。行為超出授權或者明確指示范圍的,工作人員的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執行職務。

      第七十一條 【提供勞務一方工傷事故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后段規定的相應責任,包括下列情形:

      (一)接受勞務一方因過錯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二)提供勞務一方因自己的過錯造成自己損害的,由自己承擔全部損害后果;

      (三)對提供勞務一方受到的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接受勞務和提供勞務的雙方均有過錯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確定賠償責任。

      第四節網絡侵權責任

      第七十二條 【網絡用戶與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認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侵權責任,由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自己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三條 【其他行為人利用網絡實施侵權行為】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行為人利用網絡實施侵權行為,或者侵害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民事權益的,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確定侵權責任。

      第七十四條 【破壞性計算機程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第七十五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所稱網絡服務提供者,是指依照其提供的服務形式有能力采取必要措施的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等網絡服務提供商,也包括在自己的網站上發表作品的網絡內容提供者。

      第七十六條 【被侵權人的通知】 被侵權人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應當采用書面通知方式。通知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被侵權人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侵權內容的網絡地址或者足以準確定位侵權內容的相關信息;

      (三)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

      (四)被侵權人對通知書的真實性負責的承諾。

      被侵權人發送的通知不能滿足上述要求的,視為未發出有效通知,不發生通知的后果。

      第七十七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符合前條規定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及時刪除涉嫌侵權的內容,或者予以屏蔽,或者斷開與涉嫌侵權的內容的鏈接,并同時將通知書轉送提供內容的網絡用戶。

      被侵權人主張屏蔽或者斷開鏈接為必要措施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被侵權人不提供擔保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可以不采取屏蔽或者斷開鏈接的必要措施。

      網絡用戶的網絡地址不明無法轉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將通知的內容在信息網絡上公告。

      第七十八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停止服務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可以根據被侵權人的通知,或者自行對多次警告但仍然在網絡上實施侵權行為的網絡用戶,采取停止服務的必要措施。

      第七十九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連帶責任的范圍】被侵權人的通知所述侵權行為屬實,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刪除、屏蔽或者斷開鏈接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侵權的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損害的擴大部分,以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的時間為準,其后發生的損害,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十條 【反通知權利】網絡用戶接到網絡服務提供者轉送的通知書后,認為其提供的內容未侵犯“被侵權人”權利的,可以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反通知,要求恢復被刪除的內容,或者取消屏蔽、恢復與被斷開鏈接的內容。

      前款所稱的反通知,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網絡用戶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恢復的內容、名稱和網絡地址;

      (三)不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

      (四)反通知發送人承諾對反通知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十一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對反通知的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網絡用戶的書面反通知后,應當及時恢復被刪除的內容,或者取消屏蔽,或者恢復與被斷開的內容的鏈接,同時將網絡用戶的反通知轉送通知發送人。

      發送通知的“被侵權人”不得再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或者斷開鏈接等措施。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十二條 【采取屏蔽造成其他網絡用戶損害的反通知】因被侵權人主張采取屏蔽等措施,造成其他網絡用戶民事權益損害的,其他網絡用戶有權提出反通知。反通知的要求和后果,適用本司法解釋第八十條和第八十一條規定。

      第八十三條 【通知發送人的賠償責任】通知發送人發出通知不當,網絡服務提供者據此采取刪除、屏蔽或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給網絡服務提供者或網絡用戶以及其他網絡用戶造成損失的,通知發送人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四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的判斷標準】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知道”,是指網絡服務提供者已經知道網絡用戶實施的侵權行為的存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已經知道:

      (一)網絡服務提供者對被訴的侵權內容主動進行選擇、整理、分類;

      (二)被訴的侵權行為的內容明顯違法,并置于首頁或其他可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明顯所見的位置。

      第八十五條 【必要措施的界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所稱的必要措施,應根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形式以及阻止侵權后果的適當性進行判斷,不以權利人的主張為依據,必要措施的采取不應對合法信息的傳播造成阻礙。

      第八十六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權利人起訴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的,法院可以追加網絡用戶為共同被告,也可以直接確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賠償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超出自己應當承擔的份額的,有權向網絡用戶追償。

      第五節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第八十七條 【其他主體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 超出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公共場所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組織者范圍的其他民事主體,未對他人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確定侵權賠償責任。

      第八十八條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標準確定】 判斷行為人是否盡到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依據以下標準綜合認定:

      (一)安全保障義務人是否獲得利益;

      (二)風險或損害行為的來源及強度;

      (三)安全保障義務人控制、防范危險或損害的能力;

      (四)受害人參加經營活動或者社會活動的具體情形。

      第八十九條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在通常情形下,如果行為人善盡安全保障義務即可避免損害的發生,即可以認定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的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人,其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與被侵權人的損害之間具有間接因果關系。

      第九十條 【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的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人不享有追償權】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為直接侵權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的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人,在直接責任人能夠承擔侵權責任時,自己不承擔侵權責任。在直接責任人不能夠承擔賠償責任時,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人才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的范圍,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和行為的原因力予以確定。

      第九十一條 【停車場安全保障義務的確定】判斷停車場對于在停車場范圍內的他人受到損害是否承擔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參照本司法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的條件認定,但標準應當適當降低。

      第六節學生傷害事故

      第九十二條 【教育機構責任中的過錯和因果關系】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推定教育機構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損害有過錯的,教育機構可以舉證證明自己不存在違反教育、管理職責的過錯。能夠推翻該過錯推定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能夠證明教育機構未盡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認定教育機構對造成損害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教育、管理存在過錯。

      在通常情形下,學校如果善盡教育、管理職責即可避免損害的發生的,可以認定違反教育、管理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第九十三條 【未成年學生在學校傷害他人的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致他人人身損害,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未盡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侵權責任。

      第九十四條 【教育機構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條規定,教育機構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的,不享有對直接侵權人的追償權。

      第五章 產品責任

      第九十五條 【產品的界定】 侵權責任法第五章規定的“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動產。

      下列用于銷售的物,視為產品:

      (一)導線輸送的電能,以及利用管道輸送的油品、燃氣、熱能、水;

      (二)計算機軟件和類似的電子產品;

      (三)用于銷售的微生物制品、動植物制品、基因工程制品、人類血液制品。

      建筑物和其他不動產,不屬于產品。但建設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構件和設備等,屬于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產品范圍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五章的規定。

      第九十六條 【產品責任中的損害】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損害”,既包括缺陷產品造成受害人的人身、財產損害,也包括缺陷產品本身的損害。

      受害人在起訴缺陷產品造成自己人身、財產損害的同時,一并起訴缺陷產品本身損害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第九十七條 【同時起訴生產者和銷售者的責任承擔】被侵權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起訴,但同時起訴生產者和銷售者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調查清楚事實之后,直接確定應當負有最終責任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判決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在判決執行中按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主張中間責任和最終責任。

      第九十八條 【產品責任的分擔】數人生產的同類產品因缺陷造成損害,不能確定致害產品的生產者的,應當按照各自產品在市場份額中所占的比例,按份承擔侵權責任。

      第九十九條 【產品缺陷的界定及類型】產品缺陷是指由于制造、設計中的原因或者警示說明不充分、未盡召回警示義務而導致產品存在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包括制造缺陷、設計缺陷、警示說明缺陷和跟蹤觀察缺陷。

      警示說明充分的標準,是產品存在合理性危險,但按照產品的警示說明使用,該危險就不會發生。

      未盡召回警示義務的跟蹤觀察缺陷,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認定。

      第一百條 【第三人的解釋】產品的零部件提供者或者原材料提供者,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其他第三人”;但產品的零部件、原材料對于產品的構成具有獨立性,與產品具有重大關聯,以及有其他特別情形的,可以將零部件提供者或者原材料提供者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生產者”。

      第一百零一條 【被侵權人有權向第三人行使賠償請求權】 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導致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生產者、銷售者不能承擔賠償責任,因而無法向第三人追償的,被侵權人可以直接起訴第三人,要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 【產品責任的免責事由】產品生產者主張對缺陷產品造成損害免除責任的,應當依照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確定。

      第一百零三條 【懲罰性賠償金的計算】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確定懲罰性賠償金,應當在賠償實際損失之外,在不超過實際損失的三倍以下,根據侵權人的主觀惡意程度以及實際損害的情形等因素酌定。

      第六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一百零四條 【機動車的范圍】 認定機動車,應當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規定。

      時速低于20公里的動力車,不認為是機動車。

      第一百零五條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與有過失】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雙方都有過失,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適當減輕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應當在按照其過錯程度確定的賠償責任之上,再增加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六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中的優者危險負擔】機動車一方無過失,因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的過失造成自己損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一方應當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賠償責任的,應當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之間,根據受害人一方的過失程度,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

      第一百零七條 【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損害,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解釋為受害人故意引起損害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出租、出借機動車的所有人的過錯認定】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機動車所有人的過錯,是指出租、出借機動車的所有人怠于審查承租人、借用人的駕駛資質,或者明知承租人、借用人的身體狀況不適宜駕駛機動車,或者隱瞞、未告知機動車存在故障等。

      第一百零九條 【機動車使用人的連帶責任】機動車使用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屬于連帶責任。

      機動車所有人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范圍,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以及原因力比例確定。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與機動車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可以主張機動車使用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機動車使用人在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后,有權向機動車所有人追償;也可以主張機動車使用人和機動車所有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但不得主張機動車所有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由機動車所有人向機動車使用人追償。

      第一百一十條 【帶駕駛員租賃】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出租機動車,為光車出租。

      帶駕駛員出租機動車,因駕駛員的過失導致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自己損害或者他人損害的,由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因機動車使用人的過失造成機動車駕駛人損害或他人損害的,使用人承擔定作人指示過失責任,應當予以賠償。機動車駕駛人有過失,機動車使用人也有過失的,由雙方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一十一條 【買賣機動車未過戶亦未強制保險的賠償責任】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該機動車未按照法律規定辦理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的受讓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范圍內,與原所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拼裝車與報廢車的多次轉讓】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非法轉讓拼裝車或者報廢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出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張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拼裝車或者報廢車被多次轉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由全部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 【報廢車的強制保險責任】機動車距規定的報廢期限不足一年的,機動車所有人投保短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險公司在短期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在短期強制保險期間外發生交通事故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 【盜搶機動車侵權中機動車所有人未參加強制保險的賠償】盜竊、搶劫、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逃逸無法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未按照法律規定辦理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承擔了賠償責任后,可以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一百一十五條 【受雇人駕駛機動車造成損害的責任人】駕駛人因執行工作任務或者因勞務駕駛機動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或者第三十五條規定,由機動車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之后,可以向有過錯的駕駛人追償。

      駕駛人非因執行工作任務或者非因勞務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駕駛人應當負全部責任的,由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不承擔責任。

      第一百一十六條 【修理、保管、出質的機動車造成損害的責任人】機動車在送交修理、委托保管或者出質期間,承修人、保管人或者質權人擅自駕駛該機動車造成他人損害的,承修人、保管人或者質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一十七條 【融資租賃的機動車造成損害的責任人】承租人使用融資租賃的機動車在運行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承租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一十八條 【分期付款或者所有權保留的機動車造成損害的責任人】分期付款買賣或者約定所有權保留的機動車由受讓人占有后,在運行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受讓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一十九條 【擅自駕駛他人機動車造成損害的責任人】未經許可擅自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二十條 【機動車碰撞造成第三人損害】機動車碰撞造成第三人損害,碰撞雙方都有過錯的,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確定責任主體,對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優先于碰撞雙方之間相互的賠償請求權。

      第一百二十一條 【好意同乘】免費搭乘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搭車人人身損害的,不能免除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但可以適當減輕責任。

      支付部分費用而搭車的,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搭車人人身損害的,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于客運合同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并酌情予以減輕。

      機動車駕駛人不知道搭車人搭車,或者明確對搭車人予以拒絕的,對于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第一百二十二條 【掛靠機動車的損害賠償】機動車掛靠經營,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應當根據下列不同情形,由不同的主體承擔責任:

      (一)個人機動車無償掛靠企業,被掛靠企業既不享有運行利益,又不進行運行支配的,由個人承擔賠償責任;

      (二)被掛靠單位收取管理費的個人機動車,被掛靠單位疏于管理致使掛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前款規定的情形中,被掛靠單位明知或者應當知道掛靠機動車的所有人不具有相應資質而接受掛靠,掛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被掛靠企業與機動車所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二十三條 【高速公路管理者的責任】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行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高速公路管理者未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進入高速公路引發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損害,高速公路管理者已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義務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章 醫療損害責任

      第一百二十四條 【醫務人員故意造成患者損害的責任】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故意實施違法行為造成患者損害,構成犯罪的,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條規定承擔刑事責任;由其所在醫療機構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二十五條 【醫務人員未盡告知義務造成損害】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所稱的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對患者未盡告知義務造成患者的“損害”,包括未盡告知義務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權并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和未盡告知義務侵害知情同意權兩種情形,應當分別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規定或者第二十二條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二十六條 【緊急情況下醫務人員未盡告知義務的責任】 醫療機構按照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怠于履行批準義務延誤搶救,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二十七條 【醫療水平的確定】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確定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具有醫療過失,判斷當時的醫療水平,可以適當考慮地區、醫療機構資質、醫務人員資質等因素。

      第一百二十八條 【推定醫療過失的性質】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法院即可認定醫療機構有過錯;醫療機構不得主張推翻該過錯推定。

      第一百二十九條 【因果關系舉證責任緩和規則】患者的損害有可能是由醫務人員的診療活動造成的,除醫務人員能夠提供相反證據推翻可能性證明的外,推定該診療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第一百三十條 【醫療產品的界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缺陷醫療產品以外的其他缺陷醫療產品造成患者損害,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確定侵權責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 【醫療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追究】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等醫療產品存在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以及血液制品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缺陷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第一百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自己的醫療產品致人損害】醫療機構自己生產的制劑等醫療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患者損害的,無論醫療機構是否有過失,都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三十三條 【醫院提供病歷資料的主觀性資料和客觀性資料】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患者查閱、復制的病歷資料,包括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以及死亡病例的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病歷資料。

      醫療機構未盡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提供義務,應當適用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確定侵權責任。

      第一百三十四條 【患者隱私權的全面保護】 未經患者同意,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不得以患者為教學示范,與診療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門診就診室、檢查室、手術室、住院病房,但在教學醫院就診的除外。

      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第一百三十五條 【不必要檢查的后果】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進行不必要的檢查,導致患者支出不必要的醫療費用,或者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損害,或者導致患者喪失最佳治療時機或最佳治療方案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三十六條 【第六十四條規定的法律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第一百三十七條 【醫療損害責任的賠償責任】確定醫療損害責任中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在確定醫療機構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時,應當根據過失醫療行為對損害發生的原因力確定。

      第一百三十八條 【醫療損害責任鑒定】 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損害鑒定的,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鑒定。

      第八章 環境污染責任

      第一百三十九條 【環境概念的界定及環境污染責任的請求權人】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環境”,包括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 污染者實施污染行為污染環境,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受害人為侵權責任請求權人,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 【環境污染責任的因果關系舉證責任緩和】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由污染者舉證證明因果關系要件的,被侵權人應當首先承擔因果關系具有可能性的初步證明,未證明具有存在因果關系可能性的,不得進行因果關系推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環境污染數人侵權行為責任份額的確定】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沒有主觀意思聯絡的,應當承擔按份責任。

      兩個以上的污染者承擔按份責任的具體比例,能確定原因力大小的,按照造成損害的原因力確定責任份額;不能確定原因力大小的,按照市場份額規則確定責任份額;不能通過前述方法確定責任份額的,平均分配責任份額。

      第一百四十二條 【環境責任中的第三人過錯及與其他法律的競合】 環境污染責任中的第三人過錯,不得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免除污染者的賠償責任。

      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與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新法優先適用原則,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第九章 高度危險責任

      第一百四十三條 【高度危險作業概念的界定】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高度危險作業”,是指高度危險活動和高度危險物。

      第一百四十四條 【戰爭等情形的界定】 侵權責任法第七十條所稱“戰爭等情形”,是指武裝沖突、敵對行動、國家戰爭或市民暴亂等情形,不包括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

      第一百四十五條 【民用航空器侵權的免責事由】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確定民用航空器損害責任,應當適用《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六十一條關于免除責任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六條 【地下挖掘活動的界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地下挖掘活動”,是指在地表之下進行的挖掘活動,不包括該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挖坑。

      第一百四十七條 【高速軌道運輸工具的界定】 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高速軌道交通運輸工具”,是指高速鐵路、普通鐵路、城市鐵路、地下鐵路、有軌電車等通過軌道運行的交通工具。游樂場所設置的供娛樂的軌道工具等,不屬于高速軌道交通運輸工具。

      第一百四十八條 【鐵路事故責任】 因鐵路行車事故,或者從列車上墜落、投擲物品,或者列車排放能量,造成他人損害的,鐵路經營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引起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九條 【高度危險區域的免責或減責】 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的管理人,已經采取安全措施并盡到警示義務,受害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應當免除管理人的賠償責任;受害人具有過失的,管理可以減輕責任。

      第一百五十條 【高度危險責任的限額賠償】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法律規定賠償限額”,包括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行政法規性文件。

      第十章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一百五十一條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免責和減輕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關于“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的規定,是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飼養的動物造成自己損害,應當根據被侵權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對損害的發生所具有的原因力確定免責或者減輕責任。被侵權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是損害發生的全部原因的,應當免除動物飼養人的責任;被侵權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是損害發生的共同原因的,應當減輕賠償責任。

      被侵權人具有過失的,不得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二條 【違反規定、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致害責任的減輕與免除】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九條確定違反管理規定飼養動物或者依照第八十條確定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的,責任人不得援引過失相抵規則減輕責任,也不得適用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

      第一百五十三條 【動物園的動物致害責任的減輕】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確定動物園的動物損害責任,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被侵權人對于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也有過錯的,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過失相抵原則,減輕動物園的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四條 【逃逸、遺棄動物侵權的追償與救助基金】逃逸和遺棄的動物致他人損害的,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確定責任。

      逃逸或遺棄的動物被他人重新收養之后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新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原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對于無法找到原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可以由動物管理部門設立的動物致害救助基金給予補償;動物管理部門在補償后,有權向責任人追償。

      第十一章 物件損害責任

      第一百五十五條 【建筑物等設施及其懸掛物擱置物脫落、墜落致害責任的其他責任人】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的“其他責任人”,是指建筑物等設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之外的對損害發生負有責任的第三人。

      建筑物等設施及其懸掛物、擱置物脫落、墜落致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喪失賠償能力,無法承擔侵權責任的,被侵權人可以直接向對此負有責任的“其他責任人”請求賠償。

      第一百五十六條 【建筑物等設施及其懸掛物擱置物損害責任人的不真正連帶責任】

      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與擱置物、懸掛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其中的任何人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責任的一方對于其他應當承擔最終責任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享有追償權。

      第一百五十七條 【建筑物等設施倒塌損害責任的建造缺陷】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建筑物等設施因建造缺陷倒塌造成他人損害,不是因建筑單位或施工單位責任的原因造成,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先承擔賠償責任的,其承擔責任之后,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不能承擔賠償責任,其他責任人對此應當承擔責任的,被侵權人可以直接向其他責任人請求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責任人”,是指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以外的設計單位、論證單位、勘測單位、監理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等第三人。

      第一百五十八條 【建筑物等設施倒塌損害責任的管理缺陷】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是建筑物等設施倒塌致人損害的管理缺陷。該款規定的其他責任人,是指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第一百五十九條 【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認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建筑物拋擲物、墜落物加害人不明的補償責任不適用過錯責任,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確定責任。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該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

      (一)損害發生時,證明人不在該建筑物之中;

      (二)損害發生時,證明人所處建筑物位置無法實施該特定行為;

      (三)證明人無法完成該行為;

      (四)證明人實際沒有致損之物。

      第一百六十條 【建筑物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的補償責任】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承擔的補償責任,為按份責任,而不是連帶責任。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是指實際使用該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第一百六十一條 【補償責任的范圍】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確定的補償責任,以不超過被害人實際損失的50%為限。

      第一百六十二條 【有關單位或個人的理解】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有關單位或個人”,是指堆放人、傾倒人、遺撒人,以及對公共道路負有管理職責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對公共道路負有管理職責的法人或者自然人承擔了賠償責任后,對于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堆放人、傾倒人或者遺撒人可以行使追償權。

      第十二章 其他規定

      第一百六十三條 【定作人指示過失責任規則的適用】獨立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責任。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一百六十四條 【幫工人責任規則的適用】 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第一百六十五條 【工傷事故責任】 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損害系由勞動關系外第三人造成的,受害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取得工傷保險賠償后,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一百六十六條 【勞務派遣中的工傷事故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遭受人身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接受派遣的用工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六十七條 【新聞侵權】 新聞報道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承擔侵權責任。

      人民法院審理新聞侵權案件,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六十八條 【專家責任】 以專業知識或者專門技能向公眾提供服務的專家,未遵循相關法律、法規、行業規范和操作規程,造成委托人或者第三人損害的,可以比照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承擔侵權責任,能夠證明沒有過錯的除外。

      專家在執業活動中須盡高度注意義務、忠實義務和保密義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未能盡到高度注意義務、忠實義務和保密義務的,應認定專家有過錯。

      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共同簽署法律文件或者提出專家咨詢意見、作出專業決策錯誤,造成委托人或者第三人損害的,視為共同侵權行為,應當承當連帶責任。

      第一百六十九條 【虛假訴訟】 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進行虛假訴訟,通過法院確定裁判文書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八條關于共同侵權責任的規定確定侵權責任。

      對于惡意串通進行虛假訴訟的當事人,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予以民事制裁。

      第一百七十條 【惡意訴訟】 故意以他人受到損害為目的,無事實根據和正當理由而提起民事訴訟,致使對方在訴訟中遭受損失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前款所稱損失,是指惡意訴訟的被告在訴訟中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因訴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以及其他相關的財產損失。

      造成精神利益損害的,行為人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七十一條 【惡意告發】 故意以他人受到損害為目的,無事實根據控告該他人違法犯罪或者提起刑事訴訟,使其遭受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 【濫用訴權】 故意以他人受到損害為目的,利用正當訴權提起訴訟,在訴訟中惡意追求非法訴訟目的,致使其受到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三章適用效力

      第一百七十三條 【侵權責任法的適用效力】 侵權責任法施行后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侵權責任法施行前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

      侵權行為發生在侵權責任法施行前,但損害后果出現在侵權責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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